• 114會員大會

社團法人新北市記帳士公會

  • ‧網站導覽
  • 回首頁

  • 訊息公告
    • 會務訊息
    • 稅務訊息
    • 稅務講習
    • 法令轉知
    • 其他訊息
  • 認識本會
    • 成立緣由
    • 何謂記帳士
    • 理事長的話
    • 組織架構
    • 公會章程
    • 各委員會組織規程
    • 公會位置圖
  • 教育訓練
    • 線上報名
    • 報名流程
  • 相關法規
    •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 記帳士相關法規
    • 商工相關法規
    • 租稅法規
    • 會計法規
  • 會員名冊
  • 會務活動
    • 會務剪影
    • 社團組織
  • 檔案下載
    • 工商及稅務等書表
    • 各委員會相關書表
    • 商業會計法修法
    • 執業相關書表
  • 相關連結
    • 財政部經濟部單位
    • 地方稅務機關
    • 友會連結
    • 其他單位
    • 會員網站連結
    • 好站連結

訊息公告

  • 會務訊息
  • 稅務訊息
  • 稅務講習
  • 法令轉知
  • 其他訊息

會員專區

  • 加入會員
  • 忘記密碼

稅務訊息

首頁>訊息公告>稅務訊息


營利事業在境外之商品因故就地報廢,不可不知的稅法規定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在境外之商品過期、變質、破損等原因,須於境外就地報廢,除可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之1規定,按本國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並檢附相關資料,俾據以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外,亦可於事前檢具清單敘明理由報請稽徵機關核備後,委託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監毀及簽證,或委託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監毀,並取具相關證明文件及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驗證,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其損失。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100年2月10日台財稅字第09900505940號令規定,營利事業於境外報廢商品等,如採事前向稽徵機關核備方式,嗣後稽徵機關查核時,其委託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監毀及簽證,或委託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監毀,應取具證明文件如下:

一、委託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監毀及簽證者,應取具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之身分證明文件,經會計師簽證之報廢明細表、查核簽證報告書、確實盤點並負責監毀之紀錄及過程之影帶或相片,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驗證。

二、委託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監毀者,應取具足以證明該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身分之證明文件,報廢明細表、確實盤點並負責監毀之紀錄及過程影帶或相片,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驗證。

該局舉例說明,於查核甲公司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其列報鉅額銷貨折讓,經深入了解該科目列報金額明細,其中包含境外報廢損失500餘萬元,經通知甲公司提示報廢損失相關證明文件,該公司說明係銷售至國外之商品,因有瑕疵,故於境外就地報廢,惟僅提示商品未銷毀前照片數張,無法提示本國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或於事前檢具清單敘明理由報請稽徵機關核備後,委託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監毀及簽證,或委託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監毀等相關證明文件供核,致遭到剔除補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於辦理境外就地報廢商品時,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並取具證明相關事實之憑證文件,避免因不符合規定而影響自身權益。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李鳳惠
電話:(04)23051111轉7181


發布日期:2018-09-05  點閱次數:707
Facebook Plurk Twitter


  • TOP
  • BACK

網站瀏覽人次:31121280    更新日期:2025-09-12
本會交通地圖地址:22050 新北市板橋區民權路81號3樓   電話02-29606596   傳真02-29606518   mailacc.taipei@msa.hinet.net
建議使用IE 7.0或FireFox 13.0以上瀏覽器及1024x768之解析度觀看本網站  版權所有 © 社團法人新北市記帳士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