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4會員大會

社團法人新北市記帳士公會

  • ‧網站導覽
  • 回首頁

  • 訊息公告
    • 會務訊息
    • 稅務訊息
    • 稅務講習
    • 法令轉知
    • 其他訊息
  • 認識本會
    • 成立緣由
    • 何謂記帳士
    • 理事長的話
    • 組織架構
    • 公會章程
    • 各委員會組織規程
    • 公會位置圖
  • 教育訓練
    • 線上報名
    • 報名流程
  • 相關法規
    •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 記帳士相關法規
    • 商工相關法規
    • 租稅法規
    • 會計法規
  • 會員名冊
  • 會務活動
    • 會務剪影
    • 社團組織
  • 檔案下載
    • 工商及稅務等書表
    • 各委員會相關書表
    • 商業會計法修法
    • 執業相關書表
  • 相關連結
    • 財政部經濟部單位
    • 地方稅務機關
    • 友會連結
    • 其他單位
    • 會員網站連結
    • 好站連結

訊息公告

  • 會務訊息
  • 稅務訊息
  • 稅務講習
  • 法令轉知
  • 其他訊息

會員專區

  • 加入會員
  • 忘記密碼

稅務訊息

首頁>訊息公告>稅務訊息


澄清國稅局澄清媒體報導有關機關或團體之相關課稅疑義

 

據107年8月25日媒體報導,「依現行『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簡稱免稅標準)第2條規定免稅要件,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簡稱機關團體)在計算所得稅,只要跟創設目的無關活動的支出、銷售貨物或勞務成本、費用,都是課稅範圍。另引用免稅標準第3條規定,如創設目的部分的支出或虧損,可以支應到機關團體的收益做減稅。」報導中並舉例指出,「該教育協會按照今年中小企業營所稅率18%計算稅額」,報導內容有部分誤解,國稅局說明如下:

一、符合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免稅要件之機關團體於計算徵免所得稅時,應就相關成本、費用實際支出性質,劃分為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及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成本、費用。機關團體符合免稅標準第2條規定者,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外,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3款規定免納所得稅;同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如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不足支應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時,得將該不足支應部分扣除外,應依法課徵所得稅。按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4款規定:「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符合下列規定者,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外,免納所得稅:……四、其無經營與其創設目的無關之業務」準此,機關團體不論從事銷售貨物勞務或非銷售貨物勞務之行為,皆應與創設目的有關,始符合免稅標準之規定,方有免稅標準之適用。

二、今(107)年2月7日總統公布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自今年1月1日施行,將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由17%調高為20%,惟課稅所得額未超過50萬元之營利事業,採分年調整,107年度稅率為18%,108年度稅率為19%,109年度以後始按20%稅率課稅。

該媒體報導中舉例某教育協會107年度所得800萬元須課稅,因該教育協會107年度之全年課稅所得超過50萬元,依修正後所得稅法第5條規定,應適用20%稅率而非18%稅率。

(聯絡人:審查一科羅股長 ;電話2311-3711分機1320)


發布日期:2018-08-30  點閱次數:668
Facebook Plurk Twitter


  • TOP
  • BACK

網站瀏覽人次:31121660    更新日期:2025-09-12
本會交通地圖地址:22050 新北市板橋區民權路81號3樓   電話02-29606596   傳真02-29606518   mailacc.taipei@msa.hinet.net
建議使用IE 7.0或FireFox 13.0以上瀏覽器及1024x768之解析度觀看本網站  版權所有 © 社團法人新北市記帳士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