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進一步說明,雇主除依職業安全衛生法(原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對於在職勞工應實施之定期健康檢查,及對於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之作業者,應定期施行特定項目健康檢查,其所負擔之健康檢查費不視為勞工之薪資所得外,餘由服務單位支領或給付之健康檢查費用,均視為職務上取得之補助費,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之薪資所得,依法應併計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民眾如有任何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詢問或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198】
提供單位:法務二科 聯絡人:劉德慶科長 聯絡電話:(07)7165696
撰稿人: 林宛琦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 87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