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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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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於臉書網站刊登廣告給付外國營利事業之費用,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因透過網路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交易快速發展,國內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於臉書刊登廣告,為外國營利事業透過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依「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第3點及財政部107年1月2日令釋規定,其收取之報酬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如該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我國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於給付外國營利事業報酬時,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扣繳稅款及辦理扣繳憑單申報。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92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繳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申報。非境內居住者各類所得扣繳憑單網路申報系統係全年24小時開放,除適用租稅協定上限稅率案件及逾期申報案件不適用外,其餘案件均可透過網路方式辦理。

該分局特別提醒各扣繳義務人請自行檢視,若發現有短漏扣繳稅款及申報情事,請儘速自動補繳稅款並向國稅局辦理補報。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豐原分局綜所稅課王思婷
聯絡電話︰04-25291040轉206


發布日期:2018-05-07  點閱次數: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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