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4會員大會

社團法人新北市記帳士公會

  • ‧網站導覽
  • 回首頁

  • 訊息公告
    • 會務訊息
    • 稅務訊息
    • 稅務講習
    • 法令轉知
    • 其他訊息
  • 認識本會
    • 成立緣由
    • 何謂記帳士
    • 理事長的話
    • 組織架構
    • 公會章程
    • 各委員會組織規程
    • 公會位置圖
  • 教育訓練
    • 線上報名
    • 報名流程
  • 相關法規
    •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 記帳士相關法規
    • 商工相關法規
    • 租稅法規
    • 會計法規
  • 會員名冊
  • 會務活動
    • 會務剪影
    • 社團組織
  • 檔案下載
    • 工商及稅務等書表
    • 各委員會相關書表
    • 商業會計法修法
    • 執業相關書表
  • 相關連結
    • 財政部經濟部單位
    • 地方稅務機關
    • 友會連結
    • 其他單位
    • 會員網站連結
    • 好站連結

訊息公告

  • 會務訊息
  • 稅務訊息
  • 稅務講習
  • 法令轉知
  • 其他訊息

會員專區

  • 加入會員
  • 忘記密碼

稅務訊息

首頁>訊息公告>稅務訊息


因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取違約金或賠償款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之間因交易往來而取得違約金、賠償款等收入,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時常造成營業人困擾。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據此,營業人取得之違約金或賠償款收入,如係因銷售貨物或勞務取得者,則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換言之,營業人取得之違約金、賠償款,如非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產生,自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該局舉例說明,租賃公司出租汽車,承租人因遲延返還而加收之違約金,係屬銷售額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又如物流業者(銷方)承運飲料公司(買方)之玻璃瓶裝飲品入倉存放,因運送途中不慎破損,所給予飲料公司(買方)之賠償款,則非屬飲料公司(買方)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取得之代價,應免徵營業稅。營業人如有相關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 王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41


發布日期:2018-05-02  點閱次數:689
Facebook Plurk Twitter


  • TOP
  • BACK

網站瀏覽人次:31125219    更新日期:2025-09-12
本會交通地圖地址:22050 新北市板橋區民權路81號3樓   電話02-29606596   傳真02-29606518   mailacc.taipei@msa.hinet.net
建議使用IE 7.0或FireFox 13.0以上瀏覽器及1024x768之解析度觀看本網站  版權所有 © 社團法人新北市記帳士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