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4會員大會

社團法人新北市記帳士公會

  • ‧網站導覽
  • 回首頁

  • 訊息公告
    • 會務訊息
    • 稅務訊息
    • 稅務講習
    • 法令轉知
    • 其他訊息
  • 認識本會
    • 成立緣由
    • 何謂記帳士
    • 理事長的話
    • 組織架構
    • 公會章程
    • 各委員會組織規程
    • 公會位置圖
  • 教育訓練
    • 線上報名
    • 報名流程
  • 相關法規
    •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 記帳士相關法規
    • 商工相關法規
    • 租稅法規
    • 會計法規
  • 會員名冊
  • 會務活動
    • 會務剪影
    • 社團組織
  • 檔案下載
    • 工商及稅務等書表
    • 各委員會相關書表
    • 商業會計法修法
    • 執業相關書表
  • 相關連結
    • 財政部經濟部單位
    • 地方稅務機關
    • 友會連結
    • 其他單位
    • 會員網站連結
    • 好站連結

訊息公告

  • 會務訊息
  • 稅務訊息
  • 稅務講習
  • 法令轉知
  • 其他訊息

會員專區

  • 加入會員
  • 忘記密碼

稅務訊息

首頁>訊息公告>稅務訊息


營所稅申報常見八大錯誤 一次報你知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5月份所得稅結算申報期即將開跑,為使營利事業正確申報納稅,茲臚列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八大錯誤或疏漏態樣如下:
1.營利事業於國外設置發貨倉庫,於貨品輸出至發貨倉庫後再銷售時,如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已實際出售者,應按實際銷售價格核實認定當年度銷貨收入,並檢附當地合格會計師或國內會計師赴國外發貨倉庫所在地,進行存貨盤點之資料及會計師簽證之收入調節表,供稽徵機關核認。
2.營利事業將資金貸與其關係企業,屬關係企業間之資金借貸,應按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規定計算利息收入,惟申報時誤按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以當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設算利息收入。
3.營利事業轉讓未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發行之股票,非為證券交易,應屬證券以外之財產交易,該交易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4.營利事業取得被投資公司以資本公積發給之現金,該現金屬出資額之返還,營利事業漏未自投資成本減除並重新計算每股平均成本,致短漏報出售資產增益。
5.營利事業之被投資事業因停業產生虧損,惟未辦理減資彌補虧損,或經經濟部核准解散在案,未辦理清算完結,該筆投資損失尚未實現,尚不得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規定列報投資損失。
6.營利事業列報實際無法收回之呆帳損失,係屬與債務人合意放棄之部分債權,因未透過法院、商業會或工業會與債務人和解,與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7款第1目規定不符,不得作為認列呆帳損失之證明文件。
7.營利事業購買「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依國際會計準則第39號公報規定,應於期末按公允價值衡量認列金融資產評價損失,惟辦理所得稅申報時,漏未將該筆未實現之評價損失帳外調減,致短報課稅所得。
8.營利事業列報持有短期票券利息所得之扣繳稅款,抵減當年度應納稅額,惟未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1規定,按其債券持有期間計算並減除屬債券前手息所含扣繳稅款,致有溢扣抵稅款情事。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於辦理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請確實注意檢視有無上述情形,並依相關法令規定正確填報,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李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50


發布日期:2018-04-27  點閱次數:1503
Facebook Plurk Twitter


  • TOP
  • BACK

網站瀏覽人次:31125382    更新日期:2025-09-12
本會交通地圖地址:22050 新北市板橋區民權路81號3樓   電話02-29606596   傳真02-29606518   mailacc.taipei@msa.hinet.net
建議使用IE 7.0或FireFox 13.0以上瀏覽器及1024x768之解析度觀看本網站  版權所有 © 社團法人新北市記帳士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