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指出,依106年11月13日發布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修正條文,營利事業為跨國企業集團之成員者,應於辦理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併同揭露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1條之1第1項規定集團指定送交集團主檔報告之境內成員及同準則第22條之1第1項、第2項或第3項規定之最終母公司、集團指定送交國別報告之境內成員或代理最終母公司送交國別報告之成員及相關資料。
該局呼籲,依規定應製作移轉訂價報告之營利事業,於進行移轉訂價分析時,請注意避免發生附表列示常見錯誤情事及依規定送交相關資料。
(聯絡人:審查一科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