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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制優化方案『營利事業所得稅』修正重點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建立符合國際潮流趨勢且具競爭力之公平合理所得稅制,兼顧租稅公平、經濟效率、稅政簡化及財政收入四大面向,有助營造「投資臺灣優先」及「有利留才攬才」之租稅環境,使全民共享稅制優化效益。於107年2月7日公布所得稅制優化方案之「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並追溯自107年1月1日施行。

該局說明: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修正重點,摘述如下:
一、廢除兩稅合一部分設算扣抵制
自107年1月1日起,刪除營利事業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相關記載、計算、分配與罰則,大幅降低納稅義務人依從成本及核課之稽徵成本,並減少徵納爭議,有助簡化稅制稅政,符合國際趨勢。

二、合理調整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結構
 (一)自107年度起,營所稅稅率由17%調高為20%,但課稅所得額
 在50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分3年逐年調高1%,即107年度稅率為18%,108年度稅率為19%,109年度及以後年度按20%稅率課稅,減輕低獲利企業之稅負,提供調整適應期。
 (二)自107年度起,營利事業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稅率由10%調
 降為5%,適度減輕須藉保留盈餘累積自有穩定資金之企業所得稅負,協助對外籌資不易及中小型新創企業累積未來轉型升級之投資動能。
 (三)自107年度起,獨資合夥組織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盈餘直接歸課出資人綜所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於申報107年度及以後年度營所稅時,應適用調整後稅率。以會計年度採曆年制之營利事業為例,108年5月辦理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適用20%稅率(課稅所得額在50萬元以下者,按18%稅率)申報繳納;又107年度盈餘保留不分配者,於109年5月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按5%稅率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惟107年5月申報105年度未分配盈餘及108年5月申報106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仍適用10%稅率。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於今年辦理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清算申報時,應適用修正後之規定,即無須申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按20%稅率(課稅所得額在50萬元以下者,按18%稅率)申報繳納。

(聯絡人:中正分局張課長;電話2396-5062分機500)


發布日期:2018-03-29  點閱次數: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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