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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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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倉臨時拍賣活動應先申請核備並據實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有營業人配合縣市政府發展觀光舉辦之活動,在其稅籍登記所在地以外之處所舉辦清倉臨時拍賣,如確認係屬臨時性展售活動,應先行向稅籍登記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備,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及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應於開始營業前辦妥稅籍登記,開立統一發票營業人應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依同法第32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營業人倘係舉辦臨時性特賣活動,於稅籍登記所在地以外地區銷售貨物者,依財政部87年12月24日台財稅第871979881號函釋規定,基於簡化稽徵及便民服務之考量,應由辦理展售活動之營業人向其登記地之主管稽徵機關依規定報繳營業稅。至此類於臨時性展售活動中銷售貨物之營業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3條規定,應攜帶統一發票,於銷售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

該局指出,常有民眾檢舉特賣會漏開統一發票或統一發票所載之營業地址與特賣會處所不符。因此,呼籲營業人於稅籍登記所在地以外之處所舉辦臨時特賣、展售會,除了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及報繳營業稅外,應於活動開始前,先行向稅籍登記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備,以避免爭議。另如經檢視有短、漏報繳營業稅情事者,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報稅額,並加計利息者,可免除漏稅之處罰。倘有其他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所轄稅捐稽徵機關,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審查三科邱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50)


發布日期:2018-02-12  點閱次數: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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