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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營利事業給付外國社群網站、交易平台之廣告費用,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因網路跨境交易日益頻繁,國內營利事業常透過Facebook等外國社群網站、交易平台登載廣告,該外國社群網站、交易平台業者取得之廣告收入報酬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由國內營利事業於給付時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

該局說明,依「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第3點及財政部107年1月2日令釋規定,外國營利事業利用網路提供線上廣告予我國境內營利事業,其收取之報酬屬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之我國來源所得,如該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我國營利事業應於給付外國營利事業報酬時,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扣繳稅款及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扣繳憑單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我國甲公司透過國外社群網站A公司刊登廣告並支付廣告費用新臺幣10萬元,因A公司於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甲公司應於給付時扣繳20%之稅款(即2萬元),並依限於代扣稅額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

該局特別提醒,國內營利事業給付上開廣告費時,無論金額大小,皆應依規定辦理扣繳及憑單申報,如有未依規定扣繳稅款及申報憑單情形,請儘速補繳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在稽徵機關查獲前自動補繳稅款及補報憑單者,如扣繳稅款在6,000元以下者,僅需加計利息免予處罰,請國內營利事業注意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二科呂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發布日期:2018-01-26  點閱次數: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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