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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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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依長期照顧服務法提供長照服務屬社會福利勞務

 

為配合長期照顧服務制度之建立,財政部將於明(23)日核釋依長期照顧服務法(以下簡稱長照法)設立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以下簡稱長照機構),及同法第63條第1項規定之榮家附設長照機構,提供同法規定之長期照顧(以下簡稱長照)服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免徵營業稅。

財政部表示,按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4款規定,依法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社會福利團體、機構及勞工團體,提供之社會福利勞務及政府委託代辦之社會福利勞務,免徵營業稅。所稱社會福利勞務,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之4規定,指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老人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社會救助法、家庭暴力防治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性騷擾防治法及其他社會福利相關法規規定,辦理社會福利服務、職業重建服務及社會救助等業務所需之勞務。

財政部指出,長照法已於106年6月3日施行,該法第3條第1款規定,長照指身心失能持續已達或預期達6個月以上者,依其個人或其照顧者之需要,所提供之生活支持、協助、社會參與、照顧及相關之醫護服務;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衛福部)並依同法第24條第1項授權規定,就長照機構之申請要件、設立標準等事項,訂定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另同法第63條規定,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設立之榮譽國民之家,附設長照機構(以下簡稱榮家附設長照機構)專為退除役官兵及併同安置眷屬提供長照服務。因此上開長照機構依長照法提供之長照服務,是否屬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4款規定所稱社會福利勞務,經該部洽據衛福部表示,認為依長照法規定設立之長照機構依法提供之長照服務,屬社會福利勞務範疇。故財政部發布新令核釋,俾符合現實狀況及需求,促進民間參與社會福利服務之發展。

新聞稿聯絡人:陳科長麗美
聯絡電話:2322-8133


發布日期:2018-01-23  點閱次數: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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