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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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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如有證券(期貨)交易所得,應依規定計算及申報所得基本稅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如有所得稅法第4條之1及第4條之2規定停徵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或合於奬勵規定之各項免稅所得,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之相關規定計算、申報及繳納所得基本稅額。

該局說明,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雖停止課徵所得稅,但應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計算基本所得額時,當年度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可減除前5年經稽徵機關核定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損失後;屬出售「長期持有股票」(持有滿3年以上之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之股票者)交易所得,於減除其當年度出售「長期持有股票」之交易損失,餘額為正者,以餘額半數計入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

該局舉例,甲公司104年度課稅所得額申報虧損500萬元,惟經查獲當年度漏報出售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為1,200萬元(含長期持有股票交易所得400萬元),扣除前5年核定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損失200萬元,其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1,000萬元(1,200萬元-200萬元),應計入基本所得額金額為800萬元【長期持有股票400萬元*1/2+(1,000萬元-400萬元)】;則甲公司另需繳納基本稅額30萬元{〔(課稅所得額-500萬元+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800萬元)-基本所得額扣除50萬元〕×基本稅率12%},並依規定處罰。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於辦理所得稅結算或決算申報時,雖有稅法規定免徵所得稅之免稅所得,仍依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基本所得及繳納基本稅額,未依規定申報及繳納基本稅額,除補徵稅額外,還要處以罰鍰,不可不慎。

(聯絡人:士林稽徵所許股長;電話2831-5171分機351)


發布日期:2018-01-18  點閱次數: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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