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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營營業人年度中改採直接扣抵法未滿9個月,當年度取得之股利收入應於次年度再併同調整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兼營營業人於年度中改採直接扣抵法致期間未滿9個月,當年度取得之股利收入應於當年度最後一期申報,俟次年度再併同調整。

該局指出,兼營營業人於年度中由比例扣抵法改採直接扣抵法,如該年度改採直接扣抵法計算營業稅額之期間未滿9個月,應於改採直接扣抵法前報繳營業稅之當期,視為當年度最後一期採比例扣抵法辦理調整,當年度最後一期則免辦理調整,俟次年度最後一期依直接扣抵法調整稅額時,再將上年度全年股利收入彙總加入併同辦理調整。惟「當年度最後一期」是指採曆年制會計年度11、12月;如採非歷年制者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備,於報繳該會計年度最後月份所屬之當期營業稅,辦理該會計年度之營業稅年度調整申報。

該局舉例,兼營營業人於106年11月改採直接扣抵法,因該年度改採直接扣抵法計算營業稅額之期間未滿9個月,應於申報106年9-10月營業稅時視為當年度最後一期並依比例扣抵法辦理調整,而106年度取得之股利收入則應於106年11-12月列入免稅銷售額申報且免辦理調整,俟107年11-12月期申報營業稅時再依直接扣抵法併同調整。

該局呼籲,兼營營業人應依規定計算調整稅額,倘有漏未調整情事致短漏營業稅,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免予處罰。

 (聯絡人:審查四科賴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50)


發布日期:2018-01-17  點閱次數: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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