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調查時,若營利事業無法提示詳實之成本帳證資料供核,依所得稅法第83條規定,營業成本應按部頒同業利潤標準「毛利率」核算,即一般所稱之「成本逕決」,至於營業費用部分,則由國稅局依帳證按查得資料核實認定;若營利事業同時無法提示成本及費用帳證,國稅局將依部頒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核算營業淨利。營利事業如僅未提示營業費用相關帳簿憑證,並不能要求國稅局逕依部頒各業別「費用率」核認營業費用,只能依查得資料核實認定。
該局舉列說明如下(附表):(同業利潤標準「毛利率」25%;「淨利率15%」)
該局籲請營利事業注意,為維護自身權益,應依規定設置帳簿並詳實記錄及妥善保存憑證,切勿因誤解法令而故意不提示成本或營業費用帳證資料,而使營利事業所得額核定過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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