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參考本部營利事業家數、銷售額及經濟部工業生產統計等資料,就營業家數或營業規模過小(大)、同業利潤標準相近之業別加以整併或拆分,以符合經社發展應用需要。
2.考量財稅業務需用與新興經濟活動,就特定業別(如自助儲物空間出租、洗鞋及洗包服務、美甲美睫、網路電視節目編排及播放等業)予以增(修)訂。
3.就實務上易有爭議之業別,進行增(修)訂,如增列手機及手機週邊零配件之批發及零售子類定義之列舉項目;就汽油、柴油及液化石油氣零售(加油站)區分有無商品進、銷貨行為等。
4.參考交通部、金管會等主管機關法規定義就特定業別(如旅館、招待所、電子票證發行等),予以增(修)訂定義。
5.為維持行業分類代碼之穩定性並減少資料轉換成本,本次修訂各分類層級之業別整併時,若產生空碼,其後業別編碼不予調整順號。
中華民國稅務行業標準分類(第8次修訂)將於107年1月正式適用,電子書自即日起同步上載本部統計處網站(https://www.mof.gov.tw/Detail/Index?nodeid=219&pid=75670&ban=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