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4會員大會

社團法人新北市記帳士公會

  • ‧網站導覽
  • 回首頁

  • 訊息公告
    • 會務訊息
    • 稅務訊息
    • 稅務講習
    • 法令轉知
    • 其他訊息
  • 認識本會
    • 成立緣由
    • 何謂記帳士
    • 理事長的話
    • 組織架構
    • 公會章程
    • 各委員會組織規程
    • 公會位置圖
  • 教育訓練
    • 線上報名
    • 報名流程
  • 相關法規
    •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 記帳士相關法規
    • 商工相關法規
    • 租稅法規
    • 會計法規
  • 會員名冊
  • 會務活動
    • 會務剪影
    • 社團組織
  • 檔案下載
    • 工商及稅務等書表
    • 各委員會相關書表
    • 商業會計法修法
    • 執業相關書表
  • 相關連結
    • 財政部經濟部單位
    • 地方稅務機關
    • 友會連結
    • 其他單位
    • 會員網站連結
    • 好站連結

訊息公告

  • 會務訊息
  • 稅務訊息
  • 稅務講習
  • 法令轉知
  • 其他訊息

會員專區

  • 加入會員
  • 忘記密碼

稅務訊息

首頁>訊息公告>稅務訊息


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已著手進行調查之案件,尚無補稅免罰之適用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第1項規定所稱「稅捐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係指各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已察覺納稅義務人有可疑之違章事實,並進行調查之案件,而以函查日(即發文日)作為調查基準日,是類案件無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補稅免罰規定之適用。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106年1月份將作廢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虛報進項稅額1,200,000元,經稽徵機關查獲,按所漏稅額處罰鍰600,000元,甲公司主張因其公司帳務人員疏忽致申報錯誤,惟已自行檢核並發現錯誤,於106年4月18日自動補報繳,且未收到稽徵機關函詢異常情事,應無虛報事實。但因甲公司申請更正及補繳稅額前,其他國稅局已於106年3月8日函請原發票開立之營業人提供相關資料備查,以確認涉嫌違章之事實,依前揭規定,106年3月8日即為調查基準日,甲公司係於其他國稅局寄發調查函後,始申請更正及補繳稅額,核無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補繳得予免罰之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財政部80年8月16日台財稅第801253598號函釋意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所稱進行調查基準日之認定,係以函查日(即發文日)為調查基準日。上開函令未牴觸憲法或法律,有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訴字第2476號判決可資參照。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於申報各項稅捐後,應再詳實核對有無申報疏漏,如營利事業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呂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29


發布日期:2017-12-06  點閱次數:725
Facebook Plurk Twitter


  • TOP
  • BACK

網站瀏覽人次:31132144    更新日期:2025-09-12
本會交通地圖地址:22050 新北市板橋區民權路81號3樓   電話02-29606596   傳真02-29606518   mailacc.taipei@msa.hinet.net
建議使用IE 7.0或FireFox 13.0以上瀏覽器及1024x768之解析度觀看本網站  版權所有 © 社團法人新北市記帳士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