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指出,營利事業境外商品等如係委託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監毀及簽證,或委託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監毀,應於「事前」檢具清單敘明理由報請稽徵機關核備,並取具下列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
一、委託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監毀及簽證者,應取具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之身分證明文件、經會計師簽證之報廢明細表、查核簽證報告書、確實盤點並負責監毀之紀錄及過程之影帶或相片,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驗證。
二、委託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監毀者,應取具足以證明該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身分之證明文件、報廢明細表、確實盤點並負責監毀之紀錄及過程之影帶或相片,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驗證。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若委託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監毀及簽證,或委託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監毀者,務必「事前」申請核備,以免未取得報廢損失核備函而未能列報報廢損失,喪失權益。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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