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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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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制度將於106年12月28日正式上路,納稅者權益更獲保障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落實憲法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及其他相關基本權利之保障,確保納稅者權利,實現課稅公平及貫徹正當法律程序,我國已於105年12月28日制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並將於106年12月28日正式施行。
   該局指出,本法為加強納稅者權利之保障,參考外國立法例,特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如同民眾遇到消費糾紛,可向消費者保護官陳情,未來民眾如遇有稅捐爭議,也可找納稅者權利保護官,提供妥適必要之協助,並就稅捐爭議進行溝通與協調。
   該局進一步說明,保護官制度在英、美、韓運行多年,其制度目的係為使人民面對稅捐爭議時,能藉由納稅者權利保護官的協助,平衡徵納雙方專業落差,以妥善處理、解決稅捐爭議。而本法設置之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依本法第20條規定職責有:一、協助納稅者進行稅捐爭議之溝通與協調。二、受理納稅者之申訴或陳情,並提出改善建議。三、於納稅者依法尋求救濟時,提供必要之諮詢與協助。四、每年提出納稅者權利保護之工作成果報告等。而未來本法正式施行後,稅捐稽徵機關會將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之姓名及聯絡方式公告於網站,民眾可直接上網查詢,並得知相關資訊。
   該局特別提醒,本法將於106年底正式施行,除了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之設置外,本法尚有許多與納稅者權益密切相關之內容,民眾請多加注意相關宣導,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法務二科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31)


發布日期:2017-10-06  點閱次數: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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