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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創新研究發展適用投資抵減應注意不包含政府補助款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規定,有關公司投資於研究發展支出之投資抵減適用範圍、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核定機關、施行期限、抵減率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會同財政部訂定「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以資遵循。又為避免同一筆研發費用支出享有雙重優惠,並於「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11條規定,公司適用投資抵減之研究發展支出,不包括政府補助款在內,且應以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數為準。故公司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認定其當年度研究發展活動是否具備創新價值時,應注意適用投資抵減之研究發展支出不包含政府補助款。

該局查核甲公司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申請適用依產業創新條例規定之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金額,未減除取自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之補助款1千餘萬元。該公司說明上開投資抵減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適用之研發計畫為「A技術創新開發計畫」,與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核發補助款之研發計畫為「B系統開發計畫」不同,惟因該公司在「A技術創新開發計畫」之重點摘要書中有記錄B系統之項目,且該公司未能提供該補助款支出項目供核,該局遂將該筆補助款自研究發展支出金額中減除,核定應補徵稅額150餘萬元。

該局呼籲,公司申請研究發展支出適用產業創新條例規定之投資抵減稅額時,應注意不包含政府補助款,並應詳實記載補助款支出項目及相關補助計畫內容,以免因不符稅法規定遭剔除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一科陳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222)


發布日期:2017-09-20  點閱次數: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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