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說明,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或購買供銷售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並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以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如有上述視為銷售情形而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凡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規劃科江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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