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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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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工程因他公司工程延誤受損而取得及交付下包之和解金均屬銷售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承攬工程,因其他公司工程延誤受損而取得及交付下包之和解金均屬銷售額,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第1項規定:「第14條所定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是以,凡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收取之一切代價,均應併入銷售額計算。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承攬工程,因業主另一由乙與丙公司承攬之工程延誤,致甲公司延遲動工受有損失,經三方協調,由乙與丙公司直接支付和解金與甲公司,另甲公司再支付和解金與其下包之丁公司及戊公司,上開各該公司取得和解金均係基於銷售貨物或勞務關係而來,依稅法規定係屬銷售範圍,均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提醒,按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29款規定,營業人取得賠償收入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係因該項收入非屬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不在營業稅課稅範圍,爰明定得免開統一發票;而本案甲公司與其下包丁公司及戊公司所收取之合解金,係屬承攬工程所收取之代價,兩者性質不同,營業人應依前述規定辦理,以免發生短漏報銷售額情事而違章受罰。

(聯絡人:審查四科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10)


發布日期:2017-07-06  點閱次數: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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