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政府考量當日沖銷交易可提升市場流動性及成交量,俾以活絡證券交易市場,爰增訂調降先買後賣當日沖銷交易之證券交易稅稅率,並經總統於106年4月26日公布增訂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之2,於條文生效日起一年內,同一證券商受託買賣之同一帳戶於同一營業日現款買進與現券賣出同種類同數量之上市或上櫃股票,於出賣時,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依千分之一點五稅率課徵證券交易稅。
該局說明,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之2股票當沖規定,係指投資人以現股從事先買後賣之當日沖銷交易,不包括先賣後買之當日沖銷交易;亦即投資人如將原已持有或向證券商借入上市或上櫃股票於賣出後,同一營業日於同一證券商之同一帳戶申報買進同種類同數量之上市或上櫃股票之情形,則非屬該條例第2條之2股票當沖規定,不能適用證券交易稅減半優惠。
該局呼籲,本案施行期間,目前僅規畫一年,投資人可以把握機會,對於市場行情走勢不確定、誤判情勢或買進之有價證券於盤中價格走揚時,即可適時反向沖銷、降低風險或提前實現獲利。
(聯絡人:審查三科張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