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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團內部控制與決策行為所取得報酬無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計算所得額案件,現行已改由各地區國稅局受理,該局於審查時發現有部分申請案件內容包含公司集團內部控制與決策行為,部分非屬技術服務報酬,歸屬公司集團內部控制與決策行為部分,不能適用前揭稅法規定。

該說明,最近審核甲公司代理外商公司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計算所得額案件時,發現依其交易雙方簽訂在我國境內提供之服務合約內容所載,部分服務活動屬公司集團內部控制與決策行為,其相關之收入非屬技術服務報酬。

該局指出,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所稱「技術服務」的範圍,包括規劃、設計、安裝、檢測、維修、試車、諮詢、顧問、監督、人員訓練等服務型態。其中屬集團管理活動部分,倘以簽訂服務合約之方式,將國內關係企業之盈餘移轉至國外,或公司集團內部控制與決策行為,或使用聯屬企業之管理模式或程序,其相關之收入非屬技術服務報酬,應自合約價款劃分,該部分收入不能適用前揭稅法規定。

該局說明,近年國際間業務交流頻繁,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核計所得案件逐年增加,該局籲請外國營利事業依規定申請時,可參考財政部頒訂之「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計算所得額案件審查原則」,就合約內容先行審視,以減少徵納雙方之困擾。上開審查原則、申請書及授權書可至該局網站(網址https://www.ntbt.gov.tw/)下載參考使用。

 (聯絡人:審查一科邱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219)


發布日期:2017-05-17  點閱次數: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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