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進一步說明,增僱員工年齡在二十四歲以下者,得就每年增僱本國籍員工支付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一百五十限度內,自其增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調高基層員工之平均薪資給付水準時,得就每年非因法定基本工資調整而增加支付本國籍現職基層員工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一百三十限度內,自其增加薪資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該局特別提醒,中小企業配合前揭發展條例36條之2第1項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措施,行政院業於104年2月6日訂定發布「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以利納稅義務人遵循,該條例第2項及第3項有關增僱24歲以下員工薪資費用額外加計50%減除與加薪費用額外加計30%減除金額,配合適用法令施行日期,自106年辦理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起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
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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