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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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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消費合作社如對外銷售貨物勞務者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合作社依法經營銷售與社員之貨物或勞務免徵營業稅,惟合作社如兼營對非社員或對外銷售貨物、勞務者,屬對非社員(對外)之銷售額部分,依法應開立統一發票並繳納營業稅。

該局表示,轄內某知名員工消費合作社為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透過實體店面銷售及宅配運送,銷售對象不限社員,因銷售之商品具有特色,業績頗佳,惟銷售商品與非社員(對外)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經該局查獲,除補徵營業稅外,並依規定處以罰鍰。

該局說明,業者應切實執行查驗購買人之證件(例如社員證、識別證),其屬對社員(對內)銷售額部分,可免徵營業稅,其屬對非社員(對外)之銷售額部分,則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南區國稅局提醒營業人,在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時應開立統一發票,如有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情形者,請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該局所轄分局、稽徵所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以免遭到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謝稽核 06-2298067


發布日期:2017-03-21  點閱次數: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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