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4會員大會

社團法人新北市記帳士公會

  • ‧網站導覽
  • 回首頁

  • 訊息公告
    • 會務訊息
    • 稅務訊息
    • 稅務講習
    • 法令轉知
    • 其他訊息
  • 認識本會
    • 成立緣由
    • 何謂記帳士
    • 理事長的話
    • 組織架構
    • 公會章程
    • 各委員會組織規程
    • 公會位置圖
  • 教育訓練
    • 線上報名
    • 報名流程
  • 相關法規
    •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 記帳士相關法規
    • 商工相關法規
    • 租稅法規
    • 會計法規
  • 會員名冊
  • 會務活動
    • 會務剪影
    • 社團組織
  • 檔案下載
    • 工商及稅務等書表
    • 各委員會相關書表
    • 商業會計法修法
    • 執業相關書表
  • 相關連結
    • 財政部經濟部單位
    • 地方稅務機關
    • 友會連結
    • 其他單位
    • 會員網站連結
    • 好站連結

訊息公告

  • 會務訊息
  • 稅務訊息
  • 稅務講習
  • 法令轉知
  • 其他訊息

會員專區

  • 加入會員
  • 忘記密碼

稅務訊息

首頁>訊息公告>稅務訊息


大陸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納稅義務人應依法自行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取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依規定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除。
 該局說明,稽徵機關於結算申報期間提供納稅義務人查詢課稅年度所得資料之範圍,係以扣繳義務人於法定期間內向稽徵機關申報之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及信託財產緩課股票轉讓所得憑單。而大陸地區來源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故納稅義務人如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自行申報並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103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短漏大陸所得1,000餘萬元,致短漏報所得稅額200餘萬元,遭稽徵機關核定補徵應納稅額,甲君雖採用網路申報方式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惟該漏報之大陸所得並非稽徵機關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除補徵本稅外,另處以罰鍰。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及其合併申報之配偶暨受扶養親屬,如發現有大陸所得漏未申報,在稽徵機關查核前,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及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聯絡人:審查二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發布日期:2016-11-15  點閱次數:638
Facebook Plurk Twitter


  • TOP
  • BACK

網站瀏覽人次:31142445    更新日期:2025-09-15
本會交通地圖地址:22050 新北市板橋區民權路81號3樓   電話02-29606596   傳真02-29606518   mailacc.taipei@msa.hinet.net
建議使用IE 7.0或FireFox 13.0以上瀏覽器及1024x768之解析度觀看本網站  版權所有 © 社團法人新北市記帳士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