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4會員大會

社團法人新北市記帳士公會

  • ‧網站導覽
  • 回首頁

  • 訊息公告
    • 會務訊息
    • 稅務訊息
    • 稅務講習
    • 法令轉知
    • 其他訊息
  • 認識本會
    • 成立緣由
    • 何謂記帳士
    • 理事長的話
    • 組織架構
    • 公會章程
    • 各委員會組織規程
    • 公會位置圖
  • 教育訓練
    • 線上報名
    • 報名流程
  • 相關法規
    •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 記帳士相關法規
    • 商工相關法規
    • 租稅法規
    • 會計法規
  • 會員名冊
  • 會務活動
    • 會務剪影
    • 社團組織
  • 檔案下載
    • 工商及稅務等書表
    • 各委員會相關書表
    • 商業會計法修法
    • 執業相關書表
  • 相關連結
    • 財政部經濟部單位
    • 地方稅務機關
    • 友會連結
    • 其他單位
    • 會員網站連結
    • 好站連結

訊息公告

  • 會務訊息
  • 稅務訊息
  • 稅務講習
  • 法令轉知
  • 其他訊息

會員專區

  • 加入會員
  • 忘記密碼

稅務訊息

首頁>訊息公告>稅務訊息


營利事業出售基金所得不適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3項減半計入之規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說明,營利事業如有所得稅法第4條之1及第4條之2規定停徵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者,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計入基本所得額計算,惟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之股票者,其所得自102年起,得減半課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於102年度以後出售其持有滿3年以上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之股票者,於計算其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時,減除其當年度出售該持有滿3年以上股票之交易損失,餘額為正者,以餘額半數計入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故減半計算之規定僅適用於出售持有滿3年之股票,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之基金所得不納入減半計算範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3年度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之「股票」交易所得及損失分別為400萬元及80萬元,持有滿3年以上之「基金」交易所得為120萬元,持有未滿3年「股票」之交易所得為180萬元。公司申報計入基本所得額之證?交易所得金額為400萬元【(400-80+120)/2+180】,惟買賣基金所得不適用減半計算之規定,核定基本所得額為460萬元【(400-80)/2+120+180】,遭補稅處罰。
       納稅義務人如仍有不明瞭之處,請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陳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40

 


發布日期:2016-11-14  點閱次數:988
Facebook Plurk Twitter


  • TOP
  • BACK

網站瀏覽人次:31052027    更新日期:2025-09-11
本會交通地圖地址:22050 新北市板橋區民權路81號3樓   電話02-29606596   傳真02-29606518   mailacc.taipei@msa.hinet.net
建議使用IE 7.0或FireFox 13.0以上瀏覽器及1024x768之解析度觀看本網站  版權所有 © 社團法人新北市記帳士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