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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修繕或購置固定資產,整批購置大量器具,每件金額雖未超過新臺幣八萬元,如其耐用年限超過二年者,仍應列作資本支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有一營利事業因修繕辦公處所,而汰舊換新冷氣設備,向其廠商新購置6台冷氣機,每台新臺幣四萬五千元,共計支出二十七萬元,因每件設備價格均未超過新臺幣八萬元,來電詢問上開支出得否以當期費用列支?

該局指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7條之1規定:「營利事業修繕或購置固定資產,其耐用年限不及二年,或其耐用年限超過二年,而支出金額不超過新臺幣八萬元者,得以其成本列為當年度費用。但整批購置大量器具,每件金額雖未超過新臺幣八萬元,其耐用年限超過二年者,仍應列作資本支出。」

該局表示,本案例雖每件設備之購價均未超過新臺幣八萬元,惟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7條之1規定,如屬整批購置大量器具,且耐用年限超過二年者,仍應列作資本支出。查該事業購入設備已屬大量購置器具,且其設備之耐用年限已超過二年(冷氣設備之耐用年數為五年),依上開規定本案例尚不宜以當期費用列支。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購置設備,如有上開情形者,應按該設備耐用年數提列折舊,以免遭致稽徵機關調整補稅。

(聯絡人:綜合規劃科尤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617)


發布日期:2016-10-04  點閱次數: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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