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69條第3款規定,獨資、合夥商號不適用同法第67條及第68條之暫繳申報規定,也就是說,獨資、合夥商號免辦理暫繳申報,雖然獨資、合夥商號依103年6月4日修正後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自辦理104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起,必須自行計算並繳納應納稅額半數之結算稅額,但所得稅法第67條、第68條及第69條暫繳申報相關規定並無修正,因此,獨資、合夥商號仍然可免辦理暫繳申報及繳納暫繳稅款。
國稅局特別提醒,除符合所得稅法第69條規定者外,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及繳納暫繳稅款期間,自105年9月1日起至105年9月30日止,採用曆年制之營利事業,應如期辦理暫繳申報及繳納暫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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