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舉例說明,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A公司於102年間以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100%投資持有中華民國境內乙筆房地之境外B公司,嗣A公司因基於投資風險之考量,於106年1月1日(股權移轉登記日)以7,000萬元將所持有B公司全部股權出售予D公司,由於A公司持有B公司股權比例超過50%以上,且交易時B公司持有之中華民國境內房地價值4,200萬元占B公司股權價值比例亦超過50%以上(4,200/7,000=60%>50%),故A公司106年股權交易所得之應納稅額為1,400萬元【(7,000-3,000)×35%=1,400】
該局呼籲,為配合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的重大改革,財政部已於104年7月21日發布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營利事業應特別注意相關法令規範內容及備妥應檢附之證明文件,以維護自身權益,亦可避免因疏忽而短漏報所得受罰,得不償失。
(聯絡人:審查一科朱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