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指出,轄內甲公司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扣除前10年內自行申報各期虧損數計4,744萬餘元,惟查核發現,該公司原申報前10年各期虧損金額因經稽徵機關調整所得致核定虧損計403萬餘元,故而剔除102年度適用盈虧互抵4,341萬餘元,並予以補稅737萬餘元及加計利息10萬餘元。
該局特別提醒,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始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納稅人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詢問,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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