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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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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稽徵機關查定銷售額之小規模營業人,其資本主或合夥人於申報104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時,請記得計算營利所得併同申報

 

南區國稅局表示,免用統一發票由稽徵機關查定銷售額之小規模營業人,無論查定銷售額有無達到營業稅起徵點,資本主或合夥人皆應於申報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時,按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規定之純益率,計算營利所得併同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張先生經營之小吃店於104年4月1日設立,每月查定銷售額為90,000元,則其於申報104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時,應按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規定之純益率6﹪計算全年營利所得48,600元(每月查定銷售額90,000元×9月×6﹪),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
該局提醒,5月份所得稅申報季節即將到來,屬小規模營業人之資本主或合夥人於辦理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請記得依規定計算營利所得併同申報,以免事後經核定補稅,徒增困擾。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黃股長 06-2298050
 


發布日期:2016-04-22  點閱次數: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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