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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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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對依法設置之私立學校家長會之捐贈申報綜所稅列舉捐贈扣除額之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據相關法令規定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之各級私立學校家長會,核屬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所稱之團體,所以,個人對私立學校家長會之捐贈,可於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列報捐贈扣除額。

該局說明,個人對私立學校家長會之捐贈,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其列報扣除之總額最高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甲君於申報103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將捐給某大學家長會120萬元填寫申報書於「依私立學校法第62條規定之捐贈」欄內,全額列報扣除,惟查甲君該筆捐贈非屬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對私立學校之捐贈,經稅捐稽徵機關轉正為一般捐贈,重新計算甲君103年度捐贈總額已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經剔除超限部分,計補徵稅款30萬餘元。

該局提醒,個人對私立學校家長會之捐贈,須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規定,與其他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合併計算,其列報扣除之金額最高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若有超限情形,超過部分將會被稽徵機關剔除並補徵稅款。如有不明暸之處,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以維護自身權益。

 (大同稽徵所黃股長;電話2585-3833轉分機500)


發布日期:2016-04-19  點閱次數: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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