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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要把握申請期限

 

中小企業從事研究發展,除可提升企業競爭力外,研究發展支出還可以享受抵稅的優惠。
南區國稅局表示,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所得稅,有2種抵減方式可供選擇,可依「抵減率15%,抵減當年度所得稅」或「抵減率10%,自當年度起抵減3年所得稅」擇一適用,每年度抵減金額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稅額的30%,但請注意必須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才可享受抵稅優惠。
南區國稅局說明,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及其相關子法規定,辦理公司登記且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所定基準之公司,從事具備「一定創新程度」之研究發展活動之支出,可抵減公司之應納所得稅,但必須在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前,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另外在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必須依規定格式填報,送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抵減稅額。
以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為例,採用曆年制的公司,應在105年2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檢具相關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認定其104年度之研究發展活動是否符合獎勵規定,並且在105年5月辦理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一併向國稅局提出抵稅申請,以符合規定之申請程序。
國稅局指出,臺南某中小企業103年從事研究發展支出800餘萬元,於104年5月間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雖依規定格式填報並向國稅局申請研究發展支出抵減稅額120餘萬元,惟該公司並未在104年2月至5月間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審查認定,以致於無法適用投資抵減,而被補稅120餘萬元及加計利息。
該局特別提醒,採曆年制的公司,104年度如要適用研究發展支出抵稅獎勵者,最遲應於105年5月31日前,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研究發展活動或專案支出之認定,並在同年5月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一併填報向國稅局提出申請,以免影響抵稅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規劃科錢審核員 06-2298061


發布日期:2016-03-17  點閱次數: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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