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4會員大會

社團法人新北市記帳士公會

  • ‧網站導覽
  • 回首頁

  • 訊息公告
    • 會務訊息
    • 稅務訊息
    • 稅務講習
    • 法令轉知
    • 其他訊息
  • 認識本會
    • 成立緣由
    • 何謂記帳士
    • 理事長的話
    • 組織架構
    • 公會章程
    • 各委員會組織規程
    • 公會位置圖
  • 教育訓練
    • 線上報名
    • 報名流程
  • 相關法規
    •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 記帳士相關法規
    • 商工相關法規
    • 租稅法規
    • 會計法規
  • 會員名冊
  • 會務活動
    • 會務剪影
    • 社團組織
  • 檔案下載
    • 工商及稅務等書表
    • 各委員會相關書表
    • 商業會計法修法
    • 執業相關書表
  • 相關連結
    • 財政部經濟部單位
    • 地方稅務機關
    • 友會連結
    • 其他單位
    • 會員網站連結
    • 好站連結

訊息公告

  • 會務訊息
  • 稅務訊息
  • 稅務講習
  • 法令轉知
  • 其他訊息

會員專區

  • 加入會員
  • 忘記密碼

稅務訊息

首頁>訊息公告>稅務訊息


合夥未辦營業登記,應對全體合夥人課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2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者,為合夥組織,如未申辦營業登記即對外營業致逃漏稅者,因合夥事業屬全體合夥人的共同事業,應對全體合夥人補稅處罰。
該局查獲轄內甲君與乙君、丙君、丁君及戊君等5人合夥經營砂石場,未依規定申辦營業登記,即擅自從事砂石買賣業務,致逃漏營業稅,依規定補徵稅款,並按所漏稅額處1倍罰鍰。合夥人甲君不服,主張應以合夥組織的實際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其未參與執行業務,不應對其課稅裁罰等理由,提起行政救濟,遭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因合夥事務而涉訟者,其由執行業務的合夥人代表合夥商號為爭訟程序的當事人,或由全體合夥人為當事人,均無不可。甲君雖稱其未實際參與合夥事業的執行,惟依甲君與乙君等人簽訂的合夥契約書及合夥比例確認書,並無法證明渠等已達成由乙君及丙君擔任執行業務合夥人的決議,且民法第679條規定,被委任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於依委任本旨執行合夥事務的範圍內,代表合夥與第三人所為的行為,直接對於合夥人全體發生效力,並非以參與執行業務與否,作為判斷是否為合夥人的依據,甲君即使未實際執行業務,也不影響其為系爭砂石場合夥人的事實,因此判決甲君敗訴。
國稅局補充說明,合夥事業若已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即已有一定的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並有一定的目的及獨立的財產,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才具備非法人團體的當事人能力,得以合夥商號為課稅主體,對代表人發單;但若未辦妥營業登記,無從認定其已具備非法人團體的當事人能力要件者,則應對全體合夥人補稅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謝稽核 06-2298067


發布日期:2016-02-05  點閱次數:995
Facebook Plurk Twitter


  • TOP
  • BACK

網站瀏覽人次:31051723    更新日期:2025-09-11
本會交通地圖地址:22050 新北市板橋區民權路81號3樓   電話02-29606596   傳真02-29606518   mailacc.taipei@msa.hinet.net
建議使用IE 7.0或FireFox 13.0以上瀏覽器及1024x768之解析度觀看本網站  版權所有 © 社團法人新北市記帳士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