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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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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確屬非短期投機」免徵特銷稅案件,新增12種類型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

針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俗稱奢侈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2款規定「確屬非短期投機」免徵特銷稅之適用案件類型,繼財政部104年2月5日台財稅字第10404514520號令頒布11種類型之後,該部又於104年10月12日台財稅字第10404035420號令,新頒布了12種類型,以利徵納雙方遵循。

該局進一步表示,屬上開類型案件,依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2項規定,於修正增訂概括條款施行(104年1月9日)時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者,均有其適用。

茲將23種類型彙整歸納如下:

案件類型
10404514520號令
免稅要件
10404035420號令
免稅要件
銷售2親等內親屬贈與取得之不動產
該贈與人贈與前持有該不動產之期間逾2年。
該贈與人係因繼承取得該不動產者。
直系親屬間交換不動產
 
1.交換時雙方均可以暫時免徵特銷稅。
2.交換後持有該不動產之期間均逾2年者,不再追繳特銷稅。
3.若交換後持有該不動產之期間尚未超過2年再出售者,國稅局會追繳原交換時應繳納之特銷稅。
繼承取得
繼承區段徵收領回抵價地之請求權而取得。
因繼承信託利益請求權而取得。
 
以繼承之遺產交換取得同一被繼承人遺產範圍內之不動產。
 
 
1.依遺囑以遺產中之不動產成立之公益信託。
2.受託人本於信託意旨銷售該信託財產。
 
夫妻銷售婚前各自取得之不動產
婚前雙方均符合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
 
為躲避施暴者而銷售不動產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取具保護令之所有權人為躲避施暴者,銷售其名下僅有1戶且確供自住使用之房地。
銷售停車位或共有設施
1.該停車位係同一社區或大樓因交換而取得者。
2.與持有逾2年或符合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房地併同銷售。
共有設施及基地應有部分與持有逾2年之房地併同銷售。
借名登記返還
1.經出名人返還之不動產。
2.所有權人及出名人持有該不動產期間合計逾2年者。
 
銷售遭他人越界建築或佔用之土地
1.取得土地前已遭越界。
2.越界建築房屋。
3.銷售遭越界建築部分之土地與房屋所有人。
1.取得土地前已遭越界。
2.鄰居占用供車輛出入等非建築使用部分之土地。
3.銷售與該占有人,且以相當於其購入成本銷售。
銷售氯離子或輻射含量逾國家檢測標準值之房屋
 
1.購入房地後,始知該房屋之氯離子或輻射含量逾國家檢測標準值。
2.經法院訴訟、和解或調解委員會調解解除契約未成立。
3.且以相當於其購入成本銷售該房地。
為籌措醫藥費銷售因交通事故受賠償取得之不動產
1.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傷害。
2.取自加害人賠償之不動產。
3.為籌措醫藥費。
 
其他
銷售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規定取得之土地。
為興建慈善事業使用之房舍所購買之土地,已取具建造執照,因通行權糾紛無法動工,且經調解無效果而銷售該土地。
其他
依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設立之組織銷售受贈取得之不動產。
債權人經向法院聲明承受取得債務人之持分房地,嗣經法院訴訟、和解或調解委員會調解,且以相當於原承受價格銷售與其他共有人。
其他
 
所有權人經向法院聲明承受不動產並繳清差額價金,因債務人提起異議之訴,致2年後始取得權利移轉證書,嗣訂約銷售該不動產。
其他
 
扶養義務人為履行其扶養義務依法院和解移轉持有已逾2年之不動產與受讓人,受讓人亦依該和解內容銷售該不動產者。
其他
 
所有權人以持有逾2年之自住房屋及地上權與營業人合建分屋,嗣取得未達1戶之持分房地,並與共有之營業人併同銷售。


發布日期:2015-11-24  點閱次數: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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