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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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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變更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主體者,請於104年12月1日前申請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雖已截止,但欲變更納稅義務人主體者,請於104年12月1日前向申報戶籍地所轄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該局說明,依據所得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合於第17條規定得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受扶養親屬,有第14條第1項各類所得者,除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外,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及計算稅額。納稅義務人主體一經選定,得於該申報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6個月內申請變更。 
該局舉例,甲、乙夫妻二人已合併辦理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以甲為納稅義務人,乙列報為配偶。如欲變更乙為納稅義務人,甲為配偶,可在104年12月1日前(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屆滿日為104年6月1日)向申報戶籍地所轄分局、稽徵所申請變更納稅義務人主體。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主體」即為該稅務案件擔負納稅義務之人,退稅、補稅、欠稅執行等均以該納稅義務人為對象,因涉及課稅主體之變更,故應由原申報之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同時具名簽章提出申請。又納稅義務人於辦理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若非採用最有利的方式計算繳納稅款,稽徵機關於核定時,將會主動採取最有利的方式核算計稅。因此,是類因計稅不利之案件民眾無需申請納稅主體變更。
 該局呼籲,欲變更103年度綜所稅結算申報納稅義務人主體者,請務必於前揭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以免逾該期限申請遭稽徵機關否准,影響自身權益。
 (聯絡人:大同稽徵所黃股長;電話2585-3833分機500)

 


發布日期:2015-11-16  點閱次數: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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