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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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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採用房地合一課稅(新制)出售自住房地,於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算二年內重購自住房地,得適用重購退稅優惠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實價課稅(新制)於105年1月開始施行後,適用新制課稅之納稅義務人買賣自住房地,如已於自住房地辦竣戶籍登記,且自住房地出售的前1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無論是先買後賣,或是先賣後買,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的時間(以完成移轉登記日為準)差距在2年以內,均可申請適用重購退稅優惠。
 該局說明,申請重購自住房地交易所得稅額扣抵或退還,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應於該出售及購買之房屋辨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該等房屋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以配偶之一方出售自住房屋、土地,而以配偶之他方名義重購者,亦得通用。但重購之自住房屋、土地,若於重購後五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時,國稅局將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陳先生107年7月6日以1,200萬元購買A屋供自住,陳太太另於107年9月1日以1,800萬元出售105年1月5日取得之自住B屋,應納稅額30萬元。陳太太於B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次日30日內申報時,在不超過出售B屋應納稅額之限額內可按新屋(A屋)價額占舊屋(B屋)價額之比率計算扣抵稅額,亦即陳太太可扣抵20萬元(30萬x1,200萬/1800萬),應繳納稅額為10萬元(30萬-20萬)。
 該局提醒,申請新制自住房地重購退稅優惠者,不論是先售後購或先購後售,兩者都須符合新制自住房地條件才可適用。另須注意若以小屋換大屋,已繳納之房地所得稅可全額退稅;但以大屋換小屋,則只能按新屋價額占舊屋價額之比率退稅。
 (聯絡人:審查二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發布日期:2015-11-12  點閱次數: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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