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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66條之9有關營利事業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未分配盈餘相關課稅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自102會計年度起,營利事業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第2項授權訂定「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或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有關編製財務報告相關法令規定,採用經該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以下簡稱IFRSs)編製財務報告者,其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規定計算之未分配盈餘,應以當年度依該等法令規定處理之本期稅後淨利及由其他綜合損益項目轉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減除同條項各款後之餘額計算之。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依IFRSs規定編製之綜合損益表包括「本期(稅後)淨利」及「其他綜合損益」兩部分;「其他綜合損益」中屬資產負債表股東權益之其他權益項目,非屬當年度可分配盈餘之範圍,應於轉入「本期(稅後)淨利」時(如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評價損益係於處分該資產時)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至直接列入資產負債表「保留盈餘」之項目(如確定福利之精算損益),與「本期(稅後)淨利」同屬當年度可分配盈餘,故該等營利事業之未分配盈餘計算基準為兩者之加總。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轄內甲上市公司102年度依IFRSs處理之本期稅後淨利為3,000萬元,102年其他綜合損益-確定福利之精算利益50萬元,則申報當年度稅後純益應為3,050萬元。

該局提醒,為避免已採用IFRSs之營利事業申報102年度未分配盈餘產生適用疑義,財政部已發布相關解釋函令,營利事業應特別注意未分配盈餘計算之處理方式,不僅可維護自身權益,亦可避免因疏忽而短漏報所得受罰,得不償失。

(聯絡人:審查一科朱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50)


發布日期:2015-09-08  點閱次數: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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