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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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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盧先生來電表示,他在103年5月1日與委託人訂定信託契約(盧先生為受託人),詢問若個人受託人要申請設立受託信託專戶之統一編號,需提供何種證明文件,及成立信託後受託人在稅法上有何應盡義務?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信託專戶之統一編號成立後,按所得稅法第6條之2及信託法第31條規定,受託人應就各信託專戶分別設置帳簿,詳細記載收支項目,其支出並應取得憑證,及應按所得稅法第3條之4及第89條之1規定,計算應分配予受益人之所得額及扣繳稅款 。並於次年1月底前,按前述帳載內容填具上1年度信託申報書之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信託財產受益人各類所得明細表及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及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列單申報,並掣發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交受益人俾憑申報綜合所得稅。
國稅局說明,若受託人未依規定於1月底前申報信託所得及相關憑單,按所得稅法第111條之1第3項:「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未依限或未據實申報或未依限填發第92條之1規定之相關文件或扣繳憑單或免扣繳憑單及相關憑證者,應處該受託人7,500元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報或填發;屆時不補報或填發者,應按信託當年度之所得額,處受託人5﹪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15,000元」。
國稅局呼籲,受託人為個人於受託信託關係成立,欲申請設立個人信託專戶之統一編號時,應檢附下列資料向受託人戶籍地所在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辦理:
一、填寫扣繳單位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受託人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
三、信託財產專案核准案件,應檢附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信託基金文件影本;非屬專案核准者,須提供設立信託契約書影本;若屬不動產信託者,應再檢附向地政機關辦理信託移轉契約書及土地暨建物謄本。
四、提供「○○○受託信託財產專戶」之印章及受託人私章。
如對信託申報相關業務事宜仍有疑問者,可來電詢問,國稅局樂意為民眾做詳細解答。【#526】
新聞稿提供單位:楠梓稽徵所 職稱: 稅務員 姓名:楊雅淳
聯絡電話:(07)3522492 分機:5016

發布日期:2014-11-06  點閱次數: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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