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4會員大會

社團法人新北市記帳士公會

  • ‧網站導覽
  • 回首頁

  • 訊息公告
    • 會務訊息
    • 稅務訊息
    • 稅務講習
    • 法令轉知
    • 其他訊息
  • 認識本會
    • 成立緣由
    • 何謂記帳士
    • 理事長的話
    • 組織架構
    • 公會章程
    • 各委員會組織規程
    • 公會位置圖
  • 教育訓練
    • 線上報名
    • 報名流程
  • 相關法規
    •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 記帳士相關法規
    • 商工相關法規
    • 租稅法規
    • 會計法規
  • 會員名冊
  • 會務活動
    • 會務剪影
    • 社團組織
  • 檔案下載
    • 工商及稅務等書表
    • 各委員會相關書表
    • 商業會計法修法
    • 執業相關書表
  • 相關連結
    • 財政部經濟部單位
    • 地方稅務機關
    • 友會連結
    • 其他單位
    • 會員網站連結
    • 好站連結

訊息公告

  • 會務訊息
  • 稅務訊息
  • 稅務講習
  • 法令轉知
  • 其他訊息

會員專區

  • 加入會員
  • 忘記密碼

稅務訊息

首頁>訊息公告>稅務訊息


和解訴訟中給付之損害賠償,非屬填補所受損害之部分, 應依法課徵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訴訟雙方當事人以撤回告訴為條件達成和解,由一方受領他方給予之損害賠償,其中非屬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之部分,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依法課徵所得稅。

    該局說明,訴訟雙方當事人,以撤回告訴為條件達成和解,其中一方所受領之損害賠償中,屬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的部分,為損害賠償性質,可免納所得稅;但非屬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的部分,則屬於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的其他所得,應依法課徵所得稅。

    該局指出,A君與其胞弟因故興訟,之後雙方簽立和解同意書,以其弟給付A君1億餘元換取A君撤回訴訟,該局查核其訟訴原因及和解同意書後,發現所給付的賠償性質非屬填補A君所受之損害,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將A君受領的1億餘元歸課A君受領年度之其他所得,補稅並予處罰。

 該局籲請有類此情形之納稅義務人,在稽徵機關尚未查獲前,請自動補報以免受罰。
(聯絡人:審查二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38)


發布日期:2014-11-04  點閱次數:934
Facebook Plurk Twitter


  • TOP
  • BACK

網站瀏覽人次:31052018    更新日期:2025-09-11
本會交通地圖地址:22050 新北市板橋區民權路81號3樓   電話02-29606596   傳真02-29606518   mailacc.taipei@msa.hinet.net
建議使用IE 7.0或FireFox 13.0以上瀏覽器及1024x768之解析度觀看本網站  版權所有 © 社團法人新北市記帳士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