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4會員大會

社團法人新北市記帳士公會

  • ‧網站導覽
  • 回首頁

  • 訊息公告
    • 會務訊息
    • 稅務訊息
    • 稅務講習
    • 法令轉知
    • 其他訊息
  • 認識本會
    • 成立緣由
    • 何謂記帳士
    • 理事長的話
    • 組織架構
    • 公會章程
    • 各委員會組織規程
    • 公會位置圖
  • 教育訓練
    • 線上報名
    • 報名流程
  • 相關法規
    •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 記帳士相關法規
    • 商工相關法規
    • 租稅法規
    • 會計法規
  • 會員名冊
  • 會務活動
    • 會務剪影
    • 社團組織
  • 檔案下載
    • 工商及稅務等書表
    • 各委員會相關書表
    • 商業會計法修法
    • 執業相關書表
  • 相關連結
    • 財政部經濟部單位
    • 地方稅務機關
    • 友會連結
    • 其他單位
    • 會員網站連結
    • 好站連結

訊息公告

  • 會務訊息
  • 稅務訊息
  • 稅務講習
  • 法令轉知
  • 其他訊息

會員專區

  • 加入會員
  • 忘記密碼

稅務訊息

首頁>訊息公告>稅務訊息


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所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或所提繳之勞工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限額為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之15%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所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或所提繳之勞工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15%限度內,以費用列支。
該局說明,甲公司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勞工退休金費用約1,300萬元,包括撥付台灣銀行信託部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約136萬元、提繳勞保局勞工退休金專戶約255萬元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3條第1項規定為選擇適用舊制與保留舊制工作年資的勞工,於101年採1次足額的方式撥存至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約909萬元,經查核甲公司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為7,500萬元,核算其稅法規定可列報勞工退休金費用限額為1,125萬元,故剔除超限金額約175萬元,補稅約30萬元。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財政部100年3月21日台財稅字第09900541850號令規定,自99年7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於申報勞工退休金費用限額,係以「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3條第1項規定繼續提撥的勞工退休準備金」、「為選擇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舊制)的勞工所提撥的勞工退休準備金」及「為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制度(新制)的勞工所提繳的勞工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合併計算,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15%的限度內,以費用列支。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於辦理結算申報時應注意退休金限額計算相關規定,以免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
(聯絡人:審查一科蔡股長;電話2311-3711 分機1296)

發布日期:2014-10-14  點閱次數:1036
Facebook Plurk Twitter


  • TOP
  • BACK

網站瀏覽人次:31051743    更新日期:2025-09-11
本會交通地圖地址:22050 新北市板橋區民權路81號3樓   電話02-29606596   傳真02-29606518   mailacc.taipei@msa.hinet.net
建議使用IE 7.0或FireFox 13.0以上瀏覽器及1024x768之解析度觀看本網站  版權所有 © 社團法人新北市記帳士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