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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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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發票及公益彩券之中獎獎金係屬分離課稅所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最近常有民眾詢問,政府舉辦之獎券或統一發票的中獎獎金,明明有扣稅為何不能扣抵綜合所得稅?
該局指出,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8類第3款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第1項第7款但書規定,「政府舉辦」的獎券中獎獎金係採分離課稅,每聯(組、注)獎額超過2,000元者,應按給付全額扣繳20%稅款完稅,每聯(組、注)獎額不超過2,000元者,免予扣繳,該獎金所得不再併入綜合所得稅總額計算,其扣繳稅款,自然不得抵繳其全年應納稅額或申報退稅。
該局呼籲,個人取得依規定分離課稅之所得,例如: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例如:統一發票、公益彩券)、告發或檢舉獎金、個人持有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利息所得等,前開所得經扣繳完稅後,免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申報。如果民眾誤將統一發票及公益彩券之中獎獎金列入年度所得總額申報,並抵扣稅額者,國稅局會核定補稅,請民眾特別留意。
(聯絡人:法務二科洪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61)

發布日期:2014-09-30  點閱次數: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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