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4會員大會

社團法人新北市記帳士公會

  • ‧網站導覽
  • 回首頁

  • 訊息公告
    • 會務訊息
    • 稅務訊息
    • 稅務講習
    • 法令轉知
    • 其他訊息
  • 認識本會
    • 成立緣由
    • 何謂記帳士
    • 理事長的話
    • 組織架構
    • 公會章程
    • 各委員會組織規程
    • 公會位置圖
  • 教育訓練
    • 線上報名
    • 報名流程
  • 相關法規
    •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 記帳士相關法規
    • 商工相關法規
    • 租稅法規
    • 會計法規
  • 會員名冊
  • 會務活動
    • 會務剪影
    • 社團組織
  • 檔案下載
    • 工商及稅務等書表
    • 各委員會相關書表
    • 商業會計法修法
    • 執業相關書表
  • 相關連結
    • 財政部經濟部單位
    • 地方稅務機關
    • 友會連結
    • 其他單位
    • 會員網站連結
    • 好站連結

訊息公告

  • 會務訊息
  • 稅務訊息
  • 稅務講習
  • 法令轉知
  • 其他訊息

會員專區

  • 加入會員
  • 忘記密碼

稅務訊息

首頁>訊息公告>稅務訊息


當心!!出售未辦登記房屋,仍應課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蘇君於101年1月買入新北市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該房地已依法申報繳納土地增值稅、契稅及房屋稅,且辦妥土地所有權登記,蘇君於102年1月訂約將該房地出售予何君,因未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簡稱特銷稅)排除課稅規定,應課徵特銷稅。
該局表示,按「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產製及進口特種貨物或銷售特種勞務,均應依本條例規定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項目如下:一、房屋、土地: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但符合第5條規定者,不包括之。」分別為特銷稅條例第1條及第2條第1項第1款所明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銷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房屋,縱使係屬違章建築、鐵皮屋……等未辦保存登記房屋,仍屬特銷稅課稅範圍,如未符合特銷稅條例第5條排除課稅規定,仍應依法課徵特銷稅。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崔股長
聯絡電話:              03-3396789         03-3396789轉1471

發布日期:2014-09-15  點閱次數:944
Facebook Plurk Twitter


  • TOP
  • BACK

網站瀏覽人次:31052357    更新日期:2025-09-11
本會交通地圖地址:22050 新北市板橋區民權路81號3樓   電話02-29606596   傳真02-29606518   mailacc.taipei@msa.hinet.net
建議使用IE 7.0或FireFox 13.0以上瀏覽器及1024x768之解析度觀看本網站  版權所有 © 社團法人新北市記帳士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