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4會員大會

社團法人新北市記帳士公會

  • ‧網站導覽
  • 回首頁

  • 訊息公告
    • 會務訊息
    • 稅務訊息
    • 稅務講習
    • 法令轉知
    • 其他訊息
  • 認識本會
    • 成立緣由
    • 何謂記帳士
    • 理事長的話
    • 組織架構
    • 公會章程
    • 各委員會組織規程
    • 公會位置圖
  • 教育訓練
    • 線上報名
    • 報名流程
  • 相關法規
    •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 記帳士相關法規
    • 商工相關法規
    • 租稅法規
    • 會計法規
  • 會員名冊
  • 會務活動
    • 會務剪影
    • 社團組織
  • 檔案下載
    • 工商及稅務等書表
    • 各委員會相關書表
    • 商業會計法修法
    • 執業相關書表
  • 相關連結
    • 財政部經濟部單位
    • 地方稅務機關
    • 友會連結
    • 其他單位
    • 會員網站連結
    • 好站連結

訊息公告

  • 會務訊息
  • 稅務訊息
  • 稅務講習
  • 法令轉知
  • 其他訊息

會員專區

  • 加入會員
  • 忘記密碼

稅務訊息

首頁>訊息公告>稅務訊息


適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一般稅額計算之營業人,銷售與駐華外交機構及其人員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適用零稅率之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有外國駐華外交機構向外交部反應,持外交部核發之外交官員證及免徵營業稅證明卡,向國內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時,遭該等營業人拒絕給予減免營業稅之優惠。 該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4條規定,財政部得本互惠原則,對外國派駐中華民國之使領館及享受外交官待遇之人員,暨對雙方同意給與免稅待遇之機構及人員,核定免徵稅捐。該部爰於75年6月17日台財稅第7547250號函釋規定,適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一般稅額計算之營業人,銷售與駐華外交機構及其人員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准予適用零稅率。 該局進一步說明,駐華外交機構及其人員持外交部核發之「外交官員證」或「國際機構官員證」或「外國機構官員證」及「免徵營業稅證明卡」向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一般稅額計算之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時,營業人於開立統一發票時,其銷售價格應以﹝內含營業稅之定價÷(1+徵收率)﹞計算,開立零稅率統一發票,並於買受人名稱欄位載明各該機構名稱,同時於統一發票備註欄載明該「機構免稅卡」字號(證號),由各該機構指派負責經手採購業務官員簽字,據以適用零稅率。 該局舉例說明,A外交官持外交部核發之外交官員證及免稅卡,向甲公司購買貨物,該貨物之定價10,500元,甲公司應開立銷貨額為10,000元﹝10,500÷(1+5%)=10,000﹞之零稅率統一發票,並於該發票備註欄載明免稅卡字號,另請該外交官員於發票備註欄簽字,甲公司再憑以申報適用零稅率。該局籲請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一般稅額計算之營業人留意,銷售貨物或勞務與持有前開外交、國際機構、外國機構官員證及免徵營業稅證明卡之駐華外交機構及其人員時,應依前開說明辦理,以憑申報適用零稅率。 (聯絡人:審查四科沈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10)

發布日期:2014-09-05  點閱次數:1153
Facebook Plurk Twitter


  • TOP
  • BACK

網站瀏覽人次:31049873    更新日期:2025-09-11
本會交通地圖地址:22050 新北市板橋區民權路81號3樓   電話02-29606596   傳真02-29606518   mailacc.taipei@msa.hinet.net
建議使用IE 7.0或FireFox 13.0以上瀏覽器及1024x768之解析度觀看本網站  版權所有 © 社團法人新北市記帳士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