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4會員大會

社團法人新北市記帳士公會

  • ‧網站導覽
  • 回首頁

  • 訊息公告
    • 會務訊息
    • 稅務訊息
    • 稅務講習
    • 法令轉知
    • 其他訊息
  • 認識本會
    • 成立緣由
    • 何謂記帳士
    • 理事長的話
    • 組織架構
    • 公會章程
    • 各委員會組織規程
    • 公會位置圖
  • 教育訓練
    • 線上報名
    • 報名流程
  • 相關法規
    •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 記帳士相關法規
    • 商工相關法規
    • 租稅法規
    • 會計法規
  • 會員名冊
  • 會務活動
    • 會務剪影
    • 社團組織
  • 檔案下載
    • 工商及稅務等書表
    • 各委員會相關書表
    • 商業會計法修法
    • 執業相關書表
  • 相關連結
    • 財政部經濟部單位
    • 地方稅務機關
    • 友會連結
    • 其他單位
    • 會員網站連結
    • 好站連結

訊息公告

  • 會務訊息
  • 稅務訊息
  • 稅務講習
  • 法令轉知
  • 其他訊息

會員專區

  • 加入會員
  • 忘記密碼

稅務訊息

首頁>訊息公告>稅務訊息


員工依公司法第267條第1項規定認購現金增資保留股份,標的股票可處分日時價之認定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並依公司法第267條第1項規定保留部分股份由員工認購,員工依認股計畫取得新發行股票者,標的股票於可處分日之時價超過認購價格之差額部分,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由員工併入可處分年度之綜合所得總額納稅,公司則應依同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該局說明,前述「可處分日」,係指股票交付日或撥入集保帳戶之日,但公司有依公司法第267條第6項規定限制員工於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者,則為該一定期間屆滿之翌日。至所稱「時價」,標的股票屬上市(櫃)股票者,為可處分日後第一個有交易價格日之收盤價。標的股票屬興櫃股票者,依財政部97年7月10日台財稅字第09704515241號令,按可處分日前一年內最近一期經會計師簽證財務報表之每股淨值估定,惟財政部於100年4月28日以台財稅字第10000109820號令核釋,改按可處分日之加權平均交易價格認定,於該令釋發布前尚未核課定之案件,則依稅捐稽徵法第1條之1規定辦理。

該局進一步指出,員工認股所得係以可處分日所屬年度為所得實現之年度。例如A公司員工甲君於100年2月間參加現金增資認股,A公司限制2年內不得轉讓,該公司股票並於101年1月起登錄興櫃買賣,然經限制轉讓期間屆滿後,其員工認股所得始於102年2月間實現,故不屬於上開財政部100年令釋規定發布日前應核課而未核課或未確定之案件,自應依稅捐稽徵法第1條之1第2項前段規定,適用變更後之100年令釋規定,按可處分日之加權平均交易價格認定時價並計算所得。至員工雖於100年2月間認購股份,公司又係101年1月起始登錄於興櫃交易,因各該時點所得尚未實現,於所得歸課年度均不生影響。

該局籲請各事業負責人(亦即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之扣繳義務人)注意,公司辦理現金增資並保留部分股份由員工認購者,應正確適用稅捐稽徵法第1條之1規定,以判斷新舊解釋函令之適用,並據此開立免扣繳憑單俾憑員工申報納稅。如果事業負責人未依限填報或未據實申報免扣繳憑單者,國稅局將依所得稅法第111條第2項規定處1,500元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報或填發;屆期不補報或填發者,則按所給付金額處5﹪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9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3,000元。
(聯絡人:法務二科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31)

發布日期:2014-07-29  點閱次數:904
Facebook Plurk Twitter


  • TOP
  • BACK

網站瀏覽人次:31050723    更新日期:2025-09-11
本會交通地圖地址:22050 新北市板橋區民權路81號3樓   電話02-29606596   傳真02-29606518   mailacc.taipei@msa.hinet.net
建議使用IE 7.0或FireFox 13.0以上瀏覽器及1024x768之解析度觀看本網站  版權所有 © 社團法人新北市記帳士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