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4會員大會

社團法人新北市記帳士公會

  • ‧網站導覽
  • 回首頁

  • 訊息公告
    • 會務訊息
    • 稅務訊息
    • 稅務講習
    • 法令轉知
    • 其他訊息
  • 認識本會
    • 成立緣由
    • 何謂記帳士
    • 理事長的話
    • 組織架構
    • 公會章程
    • 各委員會組織規程
    • 公會位置圖
  • 教育訓練
    • 線上報名
    • 報名流程
  • 相關法規
    •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 記帳士相關法規
    • 商工相關法規
    • 租稅法規
    • 會計法規
  • 會員名冊
  • 會務活動
    • 會務剪影
    • 社團組織
  • 檔案下載
    • 工商及稅務等書表
    • 各委員會相關書表
    • 商業會計法修法
    • 執業相關書表
  • 相關連結
    • 財政部經濟部單位
    • 地方稅務機關
    • 友會連結
    • 其他單位
    • 會員網站連結
    • 好站連結

訊息公告

  • 會務訊息
  • 稅務訊息
  • 稅務講習
  • 法令轉知
  • 其他訊息

會員專區

  • 加入會員
  • 忘記密碼

稅務訊息

首頁>訊息公告>稅務訊息


公司於100年度將退休金提撥於該事業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專戶之限額如何計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或提繳之勞工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應以所得稅法第33條第1項規定之限額計算。
該局指出,依財政部100年3月21日台財稅字第09900541850號令,營利事業自99年7月1日之後依勞動基準法56條規定繼續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應併計該營利事業於勞工退休金條例實施後繼續選擇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之勞工依該法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舊制),或就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金制度之勞工依該條例提繳之勞工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新制),依所得稅法第33條第1項規定,每年度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15%限度內,以費用列支。
該局說明,查核某營利事業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為1,000萬元,除當年度提繳(新制)及提撥(舊制)之退休金100萬元外,另行補提以前年度(舊制)不足之金額300萬元,主張係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3條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且已存入專戶應予認定,惟依上開令釋僅限於94年7月1日至99年6月30日所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才不受金額之限制,經重新計算得認列退休金之上限為150萬元(1000萬元*15%),超限250萬元予以剔除,共計調整補稅42.5萬元。
該局提醒,不論為勞退新制提繳或舊制提撥之退休金,其限額之計算方式,應依上開規定辦理,以杜絕徵納雙方爭議。
(聯絡人:審查一科黃股長;電話2311-3711 分機1262)

發布日期:2014-07-18  點閱次數:1089
Facebook Plurk Twitter


  • TOP
  • BACK

網站瀏覽人次:31051256    更新日期:2025-09-11
本會交通地圖地址:22050 新北市板橋區民權路81號3樓   電話02-29606596   傳真02-29606518   mailacc.taipei@msa.hinet.net
建議使用IE 7.0或FireFox 13.0以上瀏覽器及1024x768之解析度觀看本網站  版權所有 © 社團法人新北市記帳士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