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4會員大會

社團法人新北市記帳士公會

  • ‧網站導覽
  • 回首頁

  • 訊息公告
    • 會務訊息
    • 稅務訊息
    • 稅務講習
    • 法令轉知
    • 其他訊息
  • 認識本會
    • 成立緣由
    • 何謂記帳士
    • 理事長的話
    • 組織架構
    • 公會章程
    • 各委員會組織規程
    • 公會位置圖
  • 教育訓練
    • 線上報名
    • 報名流程
  • 相關法規
    •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 記帳士相關法規
    • 商工相關法規
    • 租稅法規
    • 會計法規
  • 會員名冊
  • 會務活動
    • 會務剪影
    • 社團組織
  • 檔案下載
    • 工商及稅務等書表
    • 各委員會相關書表
    • 商業會計法修法
    • 執業相關書表
  • 相關連結
    • 財政部經濟部單位
    • 地方稅務機關
    • 友會連結
    • 其他單位
    • 會員網站連結
    • 好站連結

訊息公告

  • 會務訊息
  • 稅務訊息
  • 稅務講習
  • 法令轉知
  • 其他訊息

會員專區

  • 加入會員
  • 忘記密碼

稅務訊息

首頁>訊息公告>稅務訊息


「銀行業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收入範圍認定辦法」業經行政院核定

 

財政部表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1條及第36條條文,經 總統於103年6月4日修正公布,並經行政院核定自103年7月1日施行。其中第11條第1項第2款將銀行業、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銷售額之稅率由2%恢復為5%,並於同條第2項就前開銀行、保險本業之範圍,授權財政部訂定相關辦法。該部爰擬具「銀行業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收入範圍認定辦法」(以下簡稱銀行保險本業收入認定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經該院核定,並自103年7月1日施行。
  財政部說明,依銀行保險本業收入認定辦法第2條規定,銀行業、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收入,係指銀行業及保險業下列業務以外之收入:
一、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典當業經營非專屬本業收入範圍認定辦法(以下簡稱非專屬本業收入認定辦法)第3條所定之非專屬本業收入。
二、證券交易法第15條所定之有價證券之承銷、自行買賣、行紀、居間或代理業務收入。
三、期貨交易法第3條所稱期貨交易業務收入。
四、票券金融管理法第21條所定之短期票券及金融債券之簽證、承銷、經紀或自營業務收入。
五、信託業法第16條所定之金錢信託、金錢債權及其擔保物權信託或有價證券信託業務收入。
  財政部指出,按營業稅法第11條第1項第1款規定,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典當業等各業經營非專屬本業之銷售額適用第10條規定之稅率(現行為5%),該部業於88年間依同條第2項規定就其非專屬本業範圍訂有非專屬本業收入認定辦法;本次修法鑑於銀行業兼營有價證券之承銷、自行買賣、行紀、居間或代理、期貨交易、短期票券及金融債券之簽證、承銷、經紀、自營或金錢信託、金錢債權及其擔保物權信託或有價證券信託等業務,與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信託業本業性質類同,係屬銀行業經營其他金融業本業業務,爰以銀行保險本業收入認定辦法明定將上開業務之銷售額列為銀行、保險本業以外收入,銀行業及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以外業務之銷售額仍得適用2%稅率課徵營業稅,經營非屬前揭業務之銷售額即屬銀行、保險本業收入,其營業稅稅率調增為5%。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銀行業及保險業係就其銷售額按營業稅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之稅率計算營業稅額,並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申報書報繳營業稅。因此,前開營業人於103年9月申報前一期(103年7至8月)銷售額時,即應將其經營銀行、保險本業部分之銷售額,按新稅率(5%)計算繳納營業稅。另配合本項修正,該部業修訂相關申報書及繳款書,請各納稅義務人以修正後之書表格式報繳營業稅。至上開銀行保險本業收入認定辦法,該部將儘速辦理發布事宜,俾利本項政策之推動與實施。

新聞稿聯絡人:李科長志忠
聯絡電話: 02-23228166


發布日期:2014-07-09  點閱次數:719
Facebook Plurk Twitter


  • TOP
  • BACK

網站瀏覽人次:31113976    更新日期:2025-09-12
本會交通地圖地址:22050 新北市板橋區民權路81號3樓   電話02-29606596   傳真02-29606518   mailacc.taipei@msa.hinet.net
建議使用IE 7.0或FireFox 13.0以上瀏覽器及1024x768之解析度觀看本網站  版權所有 © 社團法人新北市記帳士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