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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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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移轉未經簽證之股票,轉讓價格高於出資額部分核屬財產交易所得

 

【苗栗訊】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表示,股份有限公司未依公司法規定簽證發行之股票,並非證券交易稅條例規範之有價證券,股東轉讓股票,係轉讓出資額,屬財產交易,其交易所得應依所得稅法規定併計所得額申報繳納。
該分局說明,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股票須經主管機關或其核定之發行登記機構簽證後發行,公司未完成法定發行手續,所掣發之股票,即非屬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所稱有價證券,其交易所得應課徵所得稅。
公司設立登記後發行股票,如未依公司法規定簽證發行,則該未完成法定發行手續之股票,即非屬「有價證券」,股東轉讓此類股票屬財產交易,轉讓價格高於出資額部分核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併其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而非買賣有價證券繳納證券交易稅。
該分局提醒投資人,買賣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時,應先向發行公司確認是否已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發行,如屬簽證發行之股票應繳納證券交易稅;若非屬簽證發行之股票則毋須繳納證券交易稅,但轉讓價格高於出資額部分為財產交易所得,股東於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注意將該所得併入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以上說明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
上中區國稅局網站(網址:http://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苗栗分局服務管理課李美英,電話:037-320063轉526)

發布日期:2014-06-27  點閱次數: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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