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4會員大會

社團法人新北市記帳士公會

  • ‧網站導覽
  • 回首頁

  • 訊息公告
    • 會務訊息
    • 稅務訊息
    • 稅務講習
    • 法令轉知
    • 其他訊息
  • 認識本會
    • 成立緣由
    • 何謂記帳士
    • 理事長的話
    • 組織架構
    • 公會章程
    • 各委員會組織規程
    • 公會位置圖
  • 教育訓練
    • 線上報名
    • 報名流程
  • 相關法規
    •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 記帳士相關法規
    • 商工相關法規
    • 租稅法規
    • 會計法規
  • 會員名冊
  • 會務活動
    • 會務剪影
    • 社團組織
  • 檔案下載
    • 工商及稅務等書表
    • 各委員會相關書表
    • 商業會計法修法
    • 執業相關書表
  • 相關連結
    • 財政部經濟部單位
    • 地方稅務機關
    • 友會連結
    • 其他單位
    • 會員網站連結
    • 好站連結

訊息公告

  • 會務訊息
  • 稅務訊息
  • 稅務講習
  • 法令轉知
  • 其他訊息

會員專區

  • 加入會員
  • 忘記密碼

稅務訊息

首頁>訊息公告>稅務訊息


證券交易稅係對買賣股票行為課徵,所以代徵繳納證券交易稅後,即表示交易已完成,嗣後因故取消交易,無法退還已繳納證券交易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證券交易稅係對買賣股票行為課徵,投資人買賣未上市(櫃)股票,如買受人已代徵並繳納證券交易稅,買賣雙方即已完成交易行為,未便退還已納之證券交易稅。
該局說明,邇來常有投資人因買賣未上市(櫃)股票,並已至銀行繳納證券交易稅額,嗣後因故取消交易,即以未支付股款或未辦理股票過戶為由,向該局申請退還已繳納之證券交易稅,經該局予以否准。
該局指出,財政部63年台財稅第36393號函釋規定「凡買賣股票,經代徵人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3條規定代徵證券交易稅並向國庫繳納者,未便退還其已繳納之稅款,如出賣股票人再將該項股票買回時,仍應依上開規定課徵證券交易稅。」意指當事人如已依繳款書格式填具交易股數、單價、成交總價額及計算稅額並代徵繳納證券交易稅,即表示買賣契約已然成立;又證券交易稅係對買賣股票行為課徵,所以代徵繳納證券交易稅後,即表示交易已完成,並不會因嗣後股款未付或未辦過戶等理由而認為該交易行為尚未成立。
該局前經受理甲君申請退還證券交易稅案件,經審理發現,甲君於100年間向乙君購買其所持有之A公司股票並於同日代徵繳納證券交易稅200萬元,後因A公司發生經營權糾紛,甲君對投資前景有所疑慮,遂與乙君合意取消該交易,並以未辦理股票過戶、未交付股款,交易尚未完成為由,向該局申請退還;經該局依前揭規定予以否准,甲君不服,循序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嗣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確定。最高行政法院駁回主要理由即為「證券交易稅因係就有價證券之交易行為對出賣人課徵之稅捐,是其稅捐負擔能力係表現在交易行為,則於有價證券買賣契約成立時即交易行為完成,已足以表彰負擔證券交易稅之能力,並無待交割。」
該局呼籲,私人間轉讓股票,務請依法代徵並謹慎填寫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避免因疏忽而誤填、誤繳,徒生爭議。
(聯絡人:審查三科宋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10)

發布日期:2014-06-18  點閱次數:730
Facebook Plurk Twitter


  • TOP
  • BACK

網站瀏覽人次:31111932    更新日期:2025-09-12
本會交通地圖地址:22050 新北市板橋區民權路81號3樓   電話02-29606596   傳真02-29606518   mailacc.taipei@msa.hinet.net
建議使用IE 7.0或FireFox 13.0以上瀏覽器及1024x768之解析度觀看本網站  版權所有 © 社團法人新北市記帳士公會